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涉及毛纺厂家属院片区等)
为实施元宝山区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赤政发〔2016〕29号)的规定,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原毛纺厂家属院片区、原大黑山煤矿家属楼、原山前镇家属楼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原毛纺厂家属院片区、原大黑山煤矿家属楼、原山前镇家属楼(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赤峰市元宝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庄镇人民政府、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平庄东城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七、搬迁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八、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镇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十、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另可详见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huzqiang.com。
特此公告。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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