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8-06-26 00:00:00
- 文号:元政办字〔2018〕7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委办局:
《元宝山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案(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9日
元宝山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方案(暂行)
为加快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及贷款银行的支付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农发行棚改贷款、上级棚改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棚改专项资金、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用于棚户区改造所形成的贷款及其他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
二、使用范围
棚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安置户补偿款;
2、购买安置商品房款;
3、安置房及基础建设费用及拆除等费用;
4、棚改及征收工作经费;
5、其他直接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费用。
三、申请审批程序
棚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整、规范、清晰地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票据合规,附件和手续齐全。资金使用实行申请使用、审核审批、拨付三分离制度。
1、棚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用款计划,主管部门核准,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区财政局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否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材料是否齐全等;
3、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批;
4、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向贷款银行申报计划;
5、贷款银行审核拨款。
四、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一)货币化补偿资金
1、征收补偿清单(名单);
2、征收补偿协议;
3、被征收人不动产证(认定书或房产证)、土地证;
4、评估报告;
5、被征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说明委托征收办由银行直接支付补偿款到开发商购置商品房);
6、开发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7、商品房买卖合同;
8、购房发票;
9、不购买商品房的不提供5—8项材料,另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征收办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政府购买商品房资金
1、政府会议纪要;
2、棚改办与开发企业协议;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4、政府采购手续;
5、购房收据;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安置房及基础建设费用及拆除等费用;
1、中标通知书或采购文件;
2、相关合同及发票;
3、相关资质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棚改及征收工作经费
包括入户调查费、公证费、评估费、可研费、评审鉴定费、律师费、办公设备费、差旅费、交通费、临时雇工、聘用人员等费用。棚改及征收工作经费原则实行按户平均核定,包干使用,特殊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评估费按相关法律、政策执行。可研费、评审费按财政统一招标费率执行。
1、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计划;
2、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纪要;
3、联审小组会议纪要(五万元以下);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