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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8-02 00:00:00
  • 文号:元政办字〔2018〕102号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驻区条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范围是:

  (一)2017年对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公布的继续有效和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2018年8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区政府或者所属工作部门重新制定发布。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六)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要求及时间

  请各镇乡街、各部门按照区政府法制办梳理出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后重新公布的建议,并认真填写《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238室(联系电话:3506215)。

  附件:1.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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