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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停、复业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办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如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想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所需材料

  1、《停业复业申请报告书》;

  2、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购领簿和未使用发票等;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13771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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