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办事流程
- 表格下载
事项名称 | 停、复业登记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办理条件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如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想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
所需材料 | 1、《停业复业申请报告书》; 2、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购领簿和未使用发票等;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区地税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13771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