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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办理条件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所需材料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7 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13771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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