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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审查、备案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所需材料

  1、《停业复业申请报告书》;

  2、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购领簿和未使用发票等;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中心国税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50072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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