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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初审)办理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
办理条件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1)项 |
所需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按申请表首页背面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和受伤部位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法人和受伤职工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仲裁或判决结果); 3、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要的需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4、证人证言(需两名以上事故发生现场目击者或救治参与者提供)和受伤害人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根据实际情况还应提供其他相关等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外出工作证明材料和公安、交警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决书; (4)属于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作息时间表等证据和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终止。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按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后交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60日内完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223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