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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元宝山区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2〕11号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5号)

办理条件

工伤待遇审核包括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提供以下资料: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工伤人员部位诊疗申请表》。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3、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应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认定书;工残证及复印件(1份);工伤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4、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认定书;死亡证明;工伤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5、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保险科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去社保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713 5850726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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