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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元宝山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现无房的低保家庭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低保家庭;现无房的人均收入不足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m2的人均收入不足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享受廉租房分配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家庭每户限租(或购)一套住房。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单人户原则上控制在30m2以下,2人户原则上控制在30m2-40m2之间;3人及以上户原则上控制在40m2-50m2之间 3、家庭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分配 现无房的低保户且有老弱病残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老人、下肢残疾不能行走或卧床不起的)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户籍基本情况; 4、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工作收入情况; 6、家庭其他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7、产权产籍档案查阅单; 8、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9、经商情况证明; 10、私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2236101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