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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房屋更正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办理条件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
所需材料 |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属未成年人的,提交户口簿及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会同权利人共同申请并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权利人不能共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原件; 5、申请更正登记事项涉及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记载内容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原件。 (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用A4规格纸张复印。)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32158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