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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 |
办理条件 |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依照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村民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及登记申请书; 2、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3、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4、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5、公告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7、坐落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①、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此证明可由村、居委会出具)。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住房80元/件、其他房屋550元/件; 测绘费:住宅1.36元/平方米、商业2.04元/平方米、综合2.72元/平方米; 共有权证书10元/本 |
办理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32158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