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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再生育审批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号起实施)第十八条;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号起实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第十七条二款五项更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自2014年3月31日起实施)。 |
办理条件 | 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4)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
所需材料 | 申请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婚育情况证明;孕检单;情况复杂的还要有相关证明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4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否 |
办理部门 | 卫计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2245823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