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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办理条件 | 迁入条件:
(1)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2)夫妻相互投靠,
迁出条件: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迁证及户口本身份证至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迁移证,申请人持迁移证至迁入地入户。 |
所需材料 | (1)夫妻投靠:申请人提出的投靠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迁入地社区(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如被投靠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迁入人必须“农转非”。 (2)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人投靠入户的书面申请书、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社区(村委会)证明、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公安机关出 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父母是非农业的子女必须“农转非”。成年子女结婚另立户后不予办理投靠父母入户(无生活自理、自立能力的除外)。 (3)父母投靠子女:申请人投靠入户的书面申请书、子女户口簿、社区(村委会)证明及可以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证明,子女是非农业的父母是农业的必须“农转非”,子女是农业父母是非农业的,父母户口挂靠在子女户口所在地。 (4)购房、建房落户:提供购房者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按揭合同、户口簿、社区证明;公民自己建房需迁移户口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农业户口的必须“农转非”。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3514142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