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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临时身份证签发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经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办理条件

  本辖区内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1、申领人携带户口本或二代证领取凭条至分局办理;

  2、非申领人本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申领人委托书及申领人户口本或领取凭条至分局办理。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即办件
承诺期限 即办件
收费标准 办理10/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3514142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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