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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办理条件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前置审批到工商局办理);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三名以上演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元宝山区文化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015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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