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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乡低保对象确认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办理条件 | 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或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地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所需材料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审批表》; 3、《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或《申请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4、低保申请书; 5、低保对象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7、因病或因残享受低保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材料; 8、在校学生申请低保的,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 9、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 |
承诺期限 |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12296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