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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人民陪审员人资格审查和提请免职初审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二、主要内容。 |
办理条件 | 范围: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二、主要内容:(二)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所需材料 | 1.《人民陪审员人资格审查表》; 2.《人民陪审员免除职务建议书》; 3.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收集的其他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政工股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08876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