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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处罚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范围:全体社区服刑人员。 条件: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元宝山区司法局将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
所需材料 | 1.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处罚建议书。 2.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处罚审批表。 3.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证明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08985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