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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
办理条件 | 经过审批的符合残疾军人条件的人员 |
所需材料 | 1.个人申请书; 2.退伍证原件(如无原件持退伍登记表); 3.伤残证原件; 4.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 5.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三份; 6.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一份; 7.信息采集表一份; 8.本人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4张; 9.受伤致残后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并加盖医院印章。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440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