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办事流程
- 表格下载
事项名称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发放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办理条件 | 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所需材料 | 1.个人申请书; 2.退伍证原件(如无原件持退伍登记表); 3.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 4.认定表一份; 5.信息采集表一份; 6.审批表三份; 7.在部队时患有慢性病的档案及相关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440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