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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给付救灾救济资金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必要时,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盟(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办理条件 | 《赤峰市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灾害救济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2、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春荒(3月至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燃料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3、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资金。市、旗县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可用于市、县两级采购救灾储备物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按仓储物资资金额的百分之六列支。 |
所需材料 | 1.本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村评议记录; 4、镇审核记录。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赤峰市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接到财政部和民政部拨款文件后,属于救灾应急款的,市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旗县区,旗县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属于灾害救济资金和冬春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的,市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旗县区 |
承诺期限 | 《赤峰市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接到财政部和民政部拨款文件后,属于救灾应急款的,市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旗县区,旗县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属于灾害救济资金和冬春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的,市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旗县区,旗县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402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