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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瓶装燃气企业(瓶组气化站、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经营、停业、歇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设施改动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2、《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4、《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5、《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1、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 (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2、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②、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③、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 ④、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⑤、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 ⑥、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 ⑦、有包括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有专人保管; ⑧、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⑨、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②、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③、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④、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⑤、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⑥、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⑦、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⑧、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
所需材料 | 1、燃气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2、验资证明、工商部门核准意见书 3、仪器仪表、储罐检验检测避雷检测 4、员工上岗培训证件复印件 5、企业出具的法人任职证明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场站平面位置图 8、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及其他防火、防盗安全制度 10、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费证明 11、有稳定的气源及供气合同 1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选址意见书,验收意见】 13、项目规划、立项、土地手续 14、规划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6、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17、竣工验收报告 18、工程验收备案证明(竣工验收合格15日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19、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20、燃气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21、燃气服务承诺 22、气质报告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2236101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