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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政策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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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成立登记: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2.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变更事项所需的证明、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注销审批: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金融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级所有公章。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成立登记: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2.变更或注销:即办件 |
承诺期限 | 1.成立登记: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2.变更或注销:即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918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