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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8050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