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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1、非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2、非公司制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非公司制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6、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8050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