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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初审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全区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租用他人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提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定的,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将居住区住宅改变为养老机构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要提供蒙村房产证。 5、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6、《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9、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经审核材料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在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承诺期限 | 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经审核材料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在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402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