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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行政许可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实施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112号)。

办理条件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特殊工时审批。

所需材料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书面申请报告3份;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1式3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078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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