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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5、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执照(属于前置审批到工商局办理);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书(属于前置审批到消防大队办理);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元宝山区文化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015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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