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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事项类别 其他权力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年4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3.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经信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9号

      

      

办理条件

  1.行政区域内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

  2.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3.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所需材料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元宝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规划股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3511606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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