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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办理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办理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3、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据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行政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行政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办理地点 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3550072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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