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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初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就医、合理布局、技术适宜、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
办理条件 |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要求; 3、医疗服务收费符合有关规定; 4、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以及用于结算医疗费用的设备; 5、医院HIS系统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两年。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
所需材料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配备人员及设备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20天 |
承诺期限 | 20天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卫计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367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