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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设设计平面图;

  4、申请人无公职证明及资质;

  5、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协议书。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卫计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2245813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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