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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1、名称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外; (4)特殊冠名提交设置地区县卫计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 (5)涉及联合重组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协议书。 2、地址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外; (4)地名、名牌号变更的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地名办)证明; (5)地址整体迁建的应提交: ①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公安消防、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②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明; ③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书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主要负责人任职通知;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工作履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人负责人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类别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外;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公安消防、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7)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所有制形式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外; (4)提交医疗机构资产性质改变的相关文件。 6、服务方式(特需)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外; (4)拟在核定床位以外设置特需病床的,申请单位需要提交近二年总床位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 (5)可行性报告(含便民措施、工作制度、收费标准); (6)医务人员名单及有关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注册资金(资本)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外; (4)公立医疗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 (5)其他医疗机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收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缴存资金凭证,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涉及国有资产的,其价值和权属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部门确认)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8、诊疗科目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外;申报条件: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4)增加诊疗科目: ①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②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复印件; ③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④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操作规程; ⑥拟增设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9、床位(牙椅)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外; (4)设置地县(市)、卫计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明确床位增量来源); (5)近3年门诊急诊工作量、手术量、出院人数; (6)近3年医院床位核定数、实际开放总数,各科床位实际开放数、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一览表(含核定及实际); (7)目前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医生护士数),各科室原核定床位及拟增设后的床位及医务人员分布一览表; (8)医院总建筑面积和病房总建筑面积; (9)拟增设床位科室分配方案及理由。注:申请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鲜章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卫计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2245813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