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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律师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或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财物行为处罚初审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办理条件 | 范围:元宝山区辖区执业和实习律师。 条件:《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所需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08876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