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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处罚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办理条件 | 范围:元宝山区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 条件:《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所需材料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应当提交、收集的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08985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