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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
办理条件 |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七)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八)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第九条地名的更名除应遵循《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凡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也应予以更名。需要更改的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
所需材料 | 1、命名与更名申请书; 2、申请表; 3、更名所在地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4、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918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