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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公布并施行) 

办理条件

1、审批范围: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的土地;三地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2、具备条件 :一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的(包括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二是按合同约定条件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三是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四是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五是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所需材料

  1. 临时用地申请书
  2.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 《临时用地合同》与用地补偿支付
  4. 占用耕地的要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并视情况交纳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
  5. 同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办理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办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6. 国土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含外业调查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含外业调查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76-3510327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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