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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县级文保单位的确认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办理条件 | 1.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必须有物可看、有事可述的真实历史遗物; 2.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必须是有着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且时代准确、性质特征明确,保存情况较好; 3.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反映一类文物或某一区域、某一时代、某一民族独特生产、生活状况和文化特征等; 4.单位主体产权明晰、所有者或使用者保护意识较强。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 2.处理原因、方式、数量; 3.有关文物标本的资料,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 4.有关专家的意见。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文体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015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