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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事项类别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条件

  产权人

所需材料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所申请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理由;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

  4.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5.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

  6.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

  7.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是否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文体局
办理地点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0476-5850015
监督电话 0476-35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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