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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办理条件 | 产权人 |
所需材料 |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所申请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理由;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 4.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5.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 6.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 7.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文体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015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