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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指派、不安排本所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行为处罚初审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
办理条件 | 范围:元宝山区辖区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所需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08876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