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办事流程
- 表格下载
事项名称 | 收养及解除收养登记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办理条件 | 1.无子女; 2.有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所需材料 | 1.申请; 2.三人以上拣拾证明; 3.派出所询问笔录; 4.计生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6.所在单位的经济状况证明; 7.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8.结婚证复印件。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918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