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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给付城乡低保资金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七章第三十条: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第三十一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
办理条件 | 县区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
所需材料 | 镇乡街民政办提供的一卡通低保清册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
承诺期限 |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3512296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