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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给付五保供养资金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五保供养条例》第十九条:发给五保供养对象个人的供养经费,实行专账治理,专款专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实行集中供养的,直接拨付给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分散供养的,逐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五保供养对象个人,并记入《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办理条件 | 根据民政部《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所需材料 | 《五保资金发放统计表》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918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