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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元宝山区军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
事项类别 |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六条第二款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关于“文革”伤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内组通字[2008]66号)号文件 第二条 医疗待遇。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落实“文革”伤残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91号文件第三、四、五条。 |
办理条件 | 由移交区社保局管理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
所需材料 | 需提供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医疗费清单、医疗费收据,患者本人的建行账号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法定期限 | 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
承诺期限 | 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元宝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0476—5850712 |
监督电话 | 0476-3531192 |